我國擬修《海洋環境保護法》加大污染行為處罰力度
來源:中國人大網
發表時間:2016-10-11
訪問次數:
隨著我國經濟提升、工業排放污染逐漸嚴重,為了實現我國持續發展戰略,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國土資源部、海洋局組織起草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修改后的法律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擬修《海洋環境保護法》加大污染行為處罰力度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十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遵守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對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敏感、脆弱的其他海域實行嚴格保護。”
三、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四、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六、將第七十條修改為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七、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八、將第八十條修改為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理。”
九、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的過程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國土資源部、海洋局組織起草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收到此件后,法制辦廣泛征求意見,召開論證會,會同國土資源部、海洋局等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審批通過。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和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提高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三十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二)對新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和取消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
更多熱點資訊與印染廢水處理相關文章敬請專注我們!我們的網址是yanhua518.cn
官方微信公眾號,請搜索”國敖環保“
上一篇:2020年底前廣東全省將整治43個黑臭水體
下一篇:李克強聯大講話強調可持續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