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發表時間:2021-08-19
訪問次數: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減少和削減重金屬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電鍍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 規則進行起草,是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基礎上制定的廣東省地方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文件執行。國家發布新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新標準。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附錄A 和附錄B 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廣東省環境科學學會、廣東省電鍍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 剛、張路路、李朝暉、尹倩婷、許 沖、韓瑾珂、趙國鵬、黃振雄、羅育池、郭靜翔。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5 年5 月8 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5 年6 月3 日首次發布,自2015 年8 月20 日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具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工藝設施的其他生產企業。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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